EIA/2009/3.1.9.2.
基金会
第三部分

在有关基金会的第一部分系列文章中,介绍了在匈牙利可成立的基金会,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的长期公共目标。

在第二部分中,介绍了基金会的注册、启动资金、章程等。

该基金会的代表是管理机构,该机构由创始人设立或指定(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是创始人员,但不施加决定性影响。

创办人行使权力-或有条件-可指定其他人。

创办人可修改章程。不可更改基金会名称、目的。基金会创办人不可变动基金会资金,变动时应用注册规则。

基金会自行使用资金。基金会获得的额外资金可以用于商业活动。基金会运营费用由资金会自身承担。

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运作,检察官对其行使法律监督。

基金会被注册后不可撤销。

基金会在法院登记后,还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信息如有变更也要登记。

一般来说,基金会年收入不到5千万福林或不进行经营活动,从简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单式记账法。这些信息无需公布或提交法院,只需经过授权的机构(监视会)受理即可。收入如达到每年1亿则需审查。

需要准备非盈利慈善账户,优秀的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基金会、公共基金。

税法为公益基金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公益基金会的赞助者以及各基金会正在使用的服务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系列文章将介绍这些财务问题。

基金会取消注册即为关闭。


与基金会有关的法律


• 宪法
• 关于结社权的1989年2号法规
• 民法1959年4号法则
• 关于慈善组织的1997年156号法则
• 关于国家民事基金的2003年50号法则
• 关于基金会财务的115/1992 (VII. 23.)号政令
• 关于社会团体经济事物的114/1992. (VII. 23.)号政令
• 关于社会团体记录管理规则的6/1989. (VI. 8.)号法令
• 关于基金会注册的12/1990. (VI. 13.) 号法令